(2014)滨民一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一初字第600号原告张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乔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