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翠英、付于力不服被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翠英,付于力,威远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威行初字第16号原告郭翠英,女,汉族,威远县人。原告付于力,女,汉族,威远县人。法定代理人郭翠英,女,汉族,威远县人(系原告付于力之母)。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朝映,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东街63号。法定代表人刘平,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显文,男,汉族,威远县人,威远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许强,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翠英、付于力不服被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威国土资[限](2013)4号《限期搬迁交地通知书》行政决定纠纷���案中,因原告郭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朝映、原告付于力法定代理人郭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朝映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翠英、付于力负担。审判长 邹正龙审判员 易家全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官礼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