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192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广西柳城县。被告:秦某,男,汉族,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10月13日以已与被告秦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伍德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