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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雅娟,秦皇岛索坤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301号���请执行人赵雅娟,被执行人秦皇岛索坤玻璃有限公司,地址昌黎县东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泉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秦民终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秦皇岛索坤玻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皇岛索坤玻璃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秦皇岛索坤玻璃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皇岛索坤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杨德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洪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