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赵家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赵家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市运输公司机构代码15110003-3赵家顺与铜陵市运输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诉前调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铜陵市运输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市运输公司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