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执字第0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徐柏城与李胜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柏城,李胜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036-4号申请执行人徐柏城。被执行人李胜桥。本院在执行徐柏城与李胜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胜桥向徐柏城支付人民币8000元。2014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徐柏城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柏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1)罗凤督字第15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明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