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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执字第0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徐柏城与李胜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柏城,李胜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036-4号申请执行人徐柏城。被执行人李胜桥。本院在执行徐柏城与李胜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胜桥向徐柏城支付人民币8000元。2014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徐柏城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柏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1)罗凤督字第15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明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