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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86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荣琳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1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8644号原胡荣琳,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荣琳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荣琳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荣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荣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荣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