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68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罪犯赵其���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其帅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6832号罪犯赵其帅,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10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其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5年6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4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赵其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赵其帅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其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可以适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其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日(刑期至2014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陈红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