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贾丕杰、王曼龄与郭泽刚、张宏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丕杰,王曼龄,郭泽刚,张宏,郭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贾丕杰。申请执行人王曼龄。被执行人郭泽刚。被执行人张宏,无职业。被执行人郭佳,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贾丕杰、王曼龄与被执行人郭泽刚、张宏、郭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6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遵福审判员 刘俊园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