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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贾丕杰、王曼龄与郭泽刚、张宏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丕杰,王曼龄,郭泽刚,张宏,郭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贾丕杰。申请执行人王曼龄。被执行人郭泽刚。被执行人张宏,无职业。被执行人郭佳,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贾丕杰、王曼龄与被执行人郭泽刚、张宏、郭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6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遵福审判员  刘俊园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