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法民初字第028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孙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孙兴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287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商业二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083-9。负责人张厚跃,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勇军,该支行社坛分理处主任。被告孙兴明,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孙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浩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