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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刘某,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袁某,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洪琪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林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