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刘某,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袁某,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洪琪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林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