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祁鹏芳与杨蓉、杨鹏、苏发贞、杨立山、解玉秀,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鹏芳,杨蓉,杨鹏,苏发贞,杨立山,解玉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鹏芳,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平安县人。委托代理人李育伟,青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蓉,女,汉族,1997年1月12日出生,互助土族自治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鹏,男,汉族,2001年10月11日出生,互助土族自治县人。二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苏发贞,女,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杨蓉、杨鹏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发贞,身份同上。委托代理人杨永永,海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山,男,汉族,1952年4月29日出生,互助土族自治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玉秀,女,汉族,1953年8月6日出生,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公司。负责人王海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寿、冯兴文,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祁鹏芳与被上诉人杨蓉、杨鹏、苏发贞、杨立山、解玉秀,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互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祁鹏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祁鹏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育伟,被上诉人杨蓉、杨鹏的法定代理人苏发贞,苏发贞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永永,杨立山、解玉秀,原审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兴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互助县公安局对上诉人祁鹏芳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该案尚未终结(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刑事案件尚无结果,原审法院以民事案件先行审理并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互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吕 山审 判 员 马秀英代理审判员 李延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花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