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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南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嘉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东森物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嘉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嘉兴市东森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南保字第27号申请人嘉兴市嘉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南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姜铭恩。被申请人嘉兴市东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北路八一电器陶瓷公司综合大楼21号。法定代表人陈琦玉。嘉兴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嘉兴市嘉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东森物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一案中,于2014年9月29日将嘉兴市嘉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请求对嘉兴市东森物资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申请人嘉兴市东森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的二分之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昭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