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兴君与赵象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君,赵象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王兴君,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赵象友,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君诉被告赵象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君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王兴君负担。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