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郑立民终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淑贞因与被上诉人李克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淑贞,李克玲,许中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立民终字第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贞,女,194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代理人吕学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克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克玲,女,193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审被告许中力,男,194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上诉人张淑贞因与被上诉人李克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张淑贞与原审被告许中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8号签订的。当时口头约定,如因《股权转让协议》所产生纠纷,应由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淑贞和原审被告许中力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张淑贞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