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爽、马丽鑫与刘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爽,马丽鑫,刘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二初字第44号原告:王爽,女,汉族,1975年4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姚辉,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原告:马丽鑫,女,汉族,1964年7月11日生。被告:刘君,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委托代理人:万建雄,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爽诉被告马丽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爽以决定暂缓起诉为由主动至法院申请撤诉,原告马丽鑫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马丽鑫无正法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爽撤回起诉;原告马丽鑫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王爽负担5162.5元由原告王爽负担,737.5元由原告马丽鑫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建国审 判 员 胡恋梅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