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旦正多杰被执行人拉却加、周泽本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旦正多杰,拉却加,周泽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旦正多杰被执行人拉却加被执行人周泽本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旦正多杰申请拉却加、周泽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3)贵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拉却加、周泽本应支付申请人旦正多杰案款34800.0元,承担执行费422.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拉却加、周泽本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2013)贵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多杰仁钦人民陪审员 巴 拉人民陪审员 吉 本 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兴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