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景某某诉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景某某,女,汉族。被告景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景某某诉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靳小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