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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后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雷光福与陶东、丁云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光福,陶东,丁云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乌后民初字第136号原告雷光福,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甘肃省渭源县。被告陶东,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址乌拉特后旗。现住址不详。被告丁云霞(又名丁霞),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址乌拉特后旗。现住址不详。原告雷光福诉被告陶东、丁云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光福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其他同乡于2012年4月份到10月份受雇于被告,分别在蛮会镇王仓家,黄河镇白利兴家,以及盘龙园从事钢筋工,壮工工作。双方约定好,待工程结束后,工资一次性付清。但是,完工后被告只给付了原告小部分工资,还剩69000元工资尚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迟迟不肯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原告的工资款及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雷光福和其他同乡于2012年4月份到10月份受雇于二被告,分别在蛮会镇王仓家,黄河镇白利兴家,以及盘龙园从事钢筋工,壮工工作。后下欠69000元工资未给付,并出具了欠条一张。以上事实有原告的相关陈述以及其提供的二被告签字的欠条一张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二被告欠原告工资款,理应及时付清。二被告久拖不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69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原、被告双方对付款期限和利息承担进行过约定,因此应当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陶东、丁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雷光福工资款69000元,并按月利率1%承担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公告费用600元,由被告陶东、丁云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春河代理审判员 :张桂英人民陪审员 :李海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