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南新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南新民初字第192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朱禾生。被告:马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于2004年6月16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王雅楠。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女儿出生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1月被告回甘肃老家生活,原告前往被告老家要求其回浙江生活,但被告拒绝。现双方已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王雅楠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医疗费、学费各半承担至独立生活为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同意离婚;二、抚养费凭被告良知支付;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无争议事项。一、相识、恋爱情况: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二、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王某乙。三、影响子女抚养的情况: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抚养,被告愿意抚养婚生女。四、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无。五、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无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原、被告婚后因各类矛盾发生争吵,被告马某于2011初回甘肃老家生活,现双方分居已三年之余且被告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离婚后,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解决婚生女王某乙的抚养问题。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抚养,被告愿意抚养婚生女且王某乙现一直随母生活,参照当地生活消费性支出水平等,确定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并酌情认定原告每月负担婚生女王某乙生活费6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双方各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马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马某抚养,原告王某甲在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600元,王某乙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凭有效票据各半承担,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75元、被告马某负担75元。判决生效之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继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