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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蔡甸执字第0036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遂平华冠科技有限公司、余龙河追偿权纠纷一案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鄂蔡甸执字第00365-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33号2-3楼。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龙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龙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遂平华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希望大道。法定代表人余龙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龙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6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遂平华冠科技有限公司、余龙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余龙河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余龙河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N5K**(起亚)、鄂AM8D**(起亚)、鄂AZ7J**(奔驰)小汽车共三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何晓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