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永胜与孙少勇、岳永芝、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胜,孙少勇,岳永芝,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高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胜。被执行人:孙少勇。被执行人:岳永芝,系被执行人孙少勇之妻。被执行人: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爱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永胜与被执行人孙少勇、岳永芝、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将执行款交到法院,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已经全部强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威高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