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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高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永胜与孙少勇、岳永芝、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胜,孙少勇,岳永芝,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高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胜。被执行人:孙少勇。被执行人:岳永芝,系被执行人孙少勇之妻。被执行人: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爱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永胜与被执行人孙少勇、岳永芝、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将执行款交到法院,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已经全部强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威高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