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执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继承纠纷一案的过户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30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刘某丙。被执行人刘某丁。被执行人刘某戊。被执行人刘某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中原小巷登记在刘某庚名下的房屋某甲号楼某甲层,面积某甲平方米,某乙号楼某乙层,面积某乙平方米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名下。二、刘某甲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