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苏颖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苏颖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771号原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壮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涛,该公司员工。被告:苏颖,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班蕊(主审)与人民陪审员杨美慧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7.5元,由原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 娜代理审判员 班 蕊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