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付智武与胡选举、付永辛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智武,付永辛,胡选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865号申请人付智武被执行人付永辛被执行人胡选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20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20567.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永辛已与权利人和解;被执行人胡选举银行查无存款,权利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长安执字第018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