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43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第一分部与曹某某、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第一分部,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431-1号原告(反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第一分部。代表人崔自友,任该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凯,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农民,系被告曹五兵之妻。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了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第一分部与被告曹某某、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全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