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民二初字第0048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林兵与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兵,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二初字第00482-1号原告:王林兵,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金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兵诉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兵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王林兵负担。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