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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三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西文永与高本法、秦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文永,高本法,秦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三初字第291号原告:西文永,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代红磊,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本法,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永军,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树丛,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文永诉被告高本法、秦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文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文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