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1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155号原告:毕某,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张某,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毕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