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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1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155号原告:毕某,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张某,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毕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