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桑某某与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桑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渭北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何某某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桑某某彩礼款17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6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55元,共计17805元(自2012年7月10日至还款日的利息继续计付)。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某某之子何鑫在中国农业银行渭源县支行帐户的存款人民币16660元。对于剩余款项,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渭北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兆新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施得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