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法执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丙某与被执行人陈照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取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丙某,陈照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742-1号申请执行人李丙某,女,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被执行人陈照钦,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负责人杨宝海,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丙某与被执行人陈照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李丙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惠阳法执字第742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快线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缴交案件款64488.36元,该款于2014年8月20日到账,并登记在(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190号案名下(即本案一审案号)。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应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缴交案件款64488.36元【登记在(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190号案名下(即本案一审案号)】提取至(2014)惠阳法执字第742号案,以清偿申请执行人李丙某的赔偿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缴交案件款64488.36元【登记在(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190号案名下(即本案一审案号)】提取至(2014)惠阳法执字第742号案,以清偿申请执行人李丙某的赔偿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醒非审 判 员 钟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志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