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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民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2014)溆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蔡冬菊与被告杨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冬菊,杨道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溆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蔡冬菊,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杨道忠,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冬菊与被告杨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冬菊于2014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冬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冬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冬菊负担。审 判 员  蒋建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熊天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