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63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6397号原告陈某某,女,住仙游县。被告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德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