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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吴向荣与花之林餐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向荣,花之林人文餐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018号原告吴向荣,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花之林人文餐厅,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福鑫大厦。投资人陈永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向荣与被告花之林人文餐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向荣以起诉的被告花之林人文餐厅不符合工商登记资料以及需追加陈永晓为本案被告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花之林人文餐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向荣申请撤回对被告花之林人文餐厅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向荣撤回对被告花之林人文餐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向荣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游新禧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