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花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昆山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与沙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沙建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花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昆山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02852-4。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霞青,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雨涓,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沙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鑫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沙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54元,减半收取4927元,由原告昆山鑫苑置业有限公负担。审 判 长 叶翌晨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晓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