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二初字第0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铜陵县皖中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县皖中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二初字第00388—1号原告:铜陵县皖中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孟浩然。委托代理人:朱年友,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XX。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徐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县皖中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县皖中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县皖中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县皖中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6元,依法减半收取6348元,由原告铜陵县皖中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玉会代理审判员 丁爱平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雪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