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立为与院守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立为,院守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立为,户籍所在地封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院守栋,住封丘县。上诉人卢立为因与被上诉人院守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010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在山西省沂州市代县,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沂州市代县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卢立为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在河南省封丘县,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沂州市代县,但未向本院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本院对上诉人该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薛占良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