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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刑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黄小忠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小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泉刑执字第1077号罪犯黄小忠,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小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被告人黄小忠等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以(2010)榕刑终字第3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4日以(2013)泉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4)793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黄小忠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小忠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2、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小忠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财产刑未执行完毕,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小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