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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商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江海建与青岛德进电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建,青岛德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商初字第1300号原告江海建委托代理人杨国华被告青岛德进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海建与被告青岛德进电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海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克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