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30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3066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林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林某某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2013年1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判决不予准许后双方关系并无改善,被告经常在家无理取闹,对原告生活和工作均造成极大影响,双方无共同语言,被告不关心家庭,孩子主要由原告照顾。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子郑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林某某辩称,双方感情还好,经上次法院判决后双方关系有所改善,且孩子还小,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4日婚生一子取名郑某某,现在水流中心小学四年级上学。被告原籍系商洛市商州区,与原告结婚后将户籍迁入原告家中与原告家人共同生活,系入赘。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准许,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询被告表示还愿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今后努力工作,多关心照顾家庭。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被告答辩,本院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婚姻,理应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多加沟通、相互理解、增进感情。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到夫妻感情。被告当庭表示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不足,今后努力工作,多关心照顾家庭,考虑被告态度诚恳,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应以家庭为重,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