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苍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苍山县支行与刘怀德、任友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苍山县支行,刘怀德,任友付,尤洪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苍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苍山县支行。被执行人刘怀德,居民。被执行人任友付,居民。被执行人尤洪举,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苍商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苍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怀德、任友付、尤洪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怀德、任友付、尤洪举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向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贵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