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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刑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罪犯冀晓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冀晓航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刑执字第434号罪犯冀晓航。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以(2011)武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罪犯冀晓航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以(2011)邯市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罪犯冀晓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冀晓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冀晓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记功三次,表扬二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冀晓航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冀晓航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冀晓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达建华审 判 员  袁粟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