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哈刑执字第32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卢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哈刑执字第3248号罪犯卢亮,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以(2006)垦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6)黑高刑二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5日以(2009)黑刑执字第75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5月24日以(2012)黑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9月30日根据该犯减刑后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提出,罪犯卢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态度良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积极参加劳动,任劳任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内务卫生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为此,建议对罪犯卢亮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相一致。该犯财产刑尚未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卢亮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情节及其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9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梁玉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