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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志金其他合同(2014)威执字第793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洋,邹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何洋。被执行人邹志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邹志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志金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志金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威远县新店镇人民政府应付被执行人邹志金承建的威远县新店镇新农村小环线风貌改成工程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志金承建的威远县新店镇新农村小环线风貌改成工程在威远县新店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沁(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