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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从化市中心医院与潘小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化市中心医院,潘小凤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041号原告:从化市中心医院,地址:从化市从城大道566号。法定代表人:王前,职务:院长。被告:潘小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从化市中心医院与被告潘小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化市中心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从化市中心医院负担。审判员  周毅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湛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