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溆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2014)溆执字第 88号执行张庆平与杨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平,杨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溆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平,男,1973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长华,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受理执行张庆平与杨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长华经济困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情形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2009)15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溆浦县(2013)溆民二初字第16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育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