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辽中民二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亿鑫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都基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亿鑫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都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民二初字第755号原告沈阳亿鑫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董立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都基辉,男,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系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亿鑫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都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祝全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亿鑫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1650.00元。审判员  崔会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 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