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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并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太原市兴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晓峰,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静飞,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兴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秀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兴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512.5元。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刘平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美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