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87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文梅与岳钧、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梅,岳钧,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8715号原告李文梅,女,192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岳钧,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074-2。法定代表人陈显忠,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文梅与被告岳钧、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原告李文梅曾于2005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于2005年8月19日作出(2005)沙法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李文梅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7637元。该案的定残日为2004年12月20日,残疾赔偿金等主张了五年。2009年12月2日,原告李文梅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09)沙法民初字第6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李文梅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5854元。残疾赔偿金等主张了五年。现原告李文梅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本院认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院(2009)沙法民初字第6356号民事判决书计算了五年的残疾赔偿金,该笔赔偿金的起止时间从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原告李文梅目前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原告已预交),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退还原告李文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彩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