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14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黄爱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玉,陈寿平,黄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418-1号申请执行人黄爱玉,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寿平,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云秀,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寿平、黄云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执行员 叶 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